第二十条
有效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项目,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项目,由提案人负责起草,也可以根据提案人的申请,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