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