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宣传活动,参与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