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沁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市、县(市、区)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乡级河湖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