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影响和破坏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