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