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煤矿采空区、矸石山区、煤层气集中开采区等区域,划定重点生态修复治理区,实施区域性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