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域范围内的湿地资源及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调查,制定保护与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