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四条有效水电站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河流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维持河流生态流量。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