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流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与监测,建立野生动植物资源数据库,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环境,采取人工驯养繁殖(植)或者封育等措施进行恢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