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沁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