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沁河流域内的水源涵养林、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

禁止违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沁河流域内的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