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应当将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目标和年度计划,保障流域高质量发展。流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工作。鼓励流域内村(居)民委员会将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