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引调水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有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引调水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工程设施的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禁止擅自在引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