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河湖保护范围内的水域和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