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