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修复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维护流域生态系统健康。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