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在地表水源工程覆盖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水源置换、关井压采等措施,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水质监测,开展地下水污染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