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等技术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