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