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三章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临汾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张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保护机制,加强张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的协同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