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鼓励依托沁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古堡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