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二十条有效鼓励依托沁河流域特有资源,发展古堡文化等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应当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不得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