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九条有效沁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按照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重要水体保护区范围限制性规定,组织编制沁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不得规划建设高耗水、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