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沁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沁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许可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