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七条有效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协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