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统筹考虑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与水资源综合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等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