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山西省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规划,编制本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生态流量保障、河湖空间维护、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