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同建立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