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协同处置机制,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方面的协同,实现生态环境风险联防联控。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