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完善相关生态环境风险预警和报告制度。对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隐患和问题,除按照规定程序报告外,应当及时通报上游同级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