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才政策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及时优化人才政策。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