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重大人才政策;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人才发展指数提升等重点人才工作;

(四)定期评估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重大人才政策;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领域人才政策,强化部门联动,完善人才自主培养、人才引进流动、人才评价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机制。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