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