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