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