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鼓励人才集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