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人才评价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收入分配形式,设立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照实际贡献给予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