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收入分配形式,设立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照实际贡献给予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