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与所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协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