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的资金保障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