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衔接职称制度,推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互通。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承接职称评审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