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探索创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编制周转制度等管理方式。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