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探索创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编制周转制度等管理方式。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