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教育、医疗卫生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