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或者更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通过绿色通道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