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工作、金融、法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艺术、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