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工、家政、客家菜烹饪等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鼓励支持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立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