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学习合作平台。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