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体系,结合本地区生猪、油茶、茶叶、果蔬、水稻、淡水鱼等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网络直播营销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乡村工匠等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理论指导、技术研发、实践锻炼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