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共同设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项目、评价培养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将集聚培育卓越工程师的成效纳入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