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在前款规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