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江门人大网和《江门日报》上刊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