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江门人大网和《江门日报》上刊载。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