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