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通过后的十五日内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